浅析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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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

浅析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挑战   据新华社报道,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由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的立法起草组成立,同时提出一个三年期分两阶段的“时间表”,以及“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原则。对于关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振奋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挑战。对于大多数法律草案的起草而言,三年时间是比较充裕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法而言,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因为要起草一个高质量的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所面临的困难之大超乎想象。一是技术的快速变化和创新的持续不断,使得电子商务成为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扩展的概念,无法对其活动边界做出精确界定。事实上,对电子商务内涵五花八门的界定不仅困扰官方统计机构、经济学家和企业界人士,同样也会持续地困扰法律专家。电子商务这种高度的流变性使得立法者很难跟上技术和商业变化的步伐,一个法律草案在它正式成文之时可能就已漏洞百出,并且不得不同时考虑下一次该如何修订。二是电子商务的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多元的利益冲突。这一冲突不仅出现在监管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传统商家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也出现于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平台企业和商家之间,要在众多利益群体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之间达成必要的共识和平衡无疑是十分困难的,立法过程难免充斥无休止的争论、媒体的喧嚣、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和讨价还价。最糟糕的情况可能是没有一个群体对立法草案满意,因为没有哪一个群体的诉求能得到完全的满足。   本文着重分析电子商务立法所面临的六个方面的问题(问题清单还可以变得更长),这些问题涉及不同观点(而且经常是相互对立的观点)之间由来已久的激烈争议,以及立法者如何在不同的观点之间加以选择或者进行平衡。相对于大多数立法领域,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和对立要大得多,也更难达成共识,而这也使得立法者所面对的抉择和平衡更加困难。   一、急进与缓进   与启动其他任何一部立法一样,人们都会问这样一些问题,那就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启动是否已经刻不容缓?立法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归根结底,就是应该在当下启动还是等待未来某一个更合适的时机再启动?   二、综合与分立   即使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按钮,立法者仍然   会面对这样一个定位问题,将要起草的电子商务法应当是一部无所不包、大而全的综合性法律,以涵盖电子商务活动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还是针对不同问题和对象的诸多的、分立的单项法律,抑或是二者之间的一种折中?   立法者有多个理由支持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一是必要性。电子商务领域所面临的法律真空和半真空问题实在是太多了,绝非修修补补所能解决。其二是可行性。电子商务法律并非凭空而生,无论是由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大量法规、规章、规划和指导意见,还是由众多网络平台所制定的各种“网规”,抑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制定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律,都为电子商务的综合性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标本。其三是与立法者的“雄心壮志”有关。长期以来,我国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立法领域,无一例外都是国外的追随者和模仿者,但现在情况正在发生倒转。由于中国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规模的领先者,并且其扩张依然十分迅猛,因而中国也应当成为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领先者,并为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树立样板。   立法者也可以找到反对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的理由。其一是电子商务立法涉及范围过于宽泛,远非一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能够覆盖所有的传统商业交易活动,因而有关传统商业交易活动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事实上,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不是靠单一的综合性法律,而是通过一组分立的法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民商法、经济法中的大量相关条款加以规范的。其二是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太多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很难设想能够在一部法律里加以协调。姑且不论监管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传统商家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单就电子商务涉及的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税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海关、通信、金融、交通、知识产权等--之间的协调可能就是一个让人望而却步的挑战。   当然,上述的两种看法也许过于极端。立法者既不可能制定一部大而全、覆盖电子商务活动方方面面的法律,但也不会像针对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一样,制定一组相互分立的法律,而是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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