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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困境与信息安全立法

浅析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困境与信息安全立法   信息安全立法与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   信息安全立法属于国内立法,它在哪些领域生效,也就是它的效力边界问题,是信息安全立法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而信息安全立法调整的空间就是信息网络,所以追根溯源,还是要弄清楚一国的信息网络边界到底在哪里。众所周知,信息网络具有的跨界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网络空间很难适用传统的领土概念。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属地管辖权,而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虽然网络空间不能被视为领土,但是国家依然可以对其享有国家主权,并且网络空间具有主权已经达成共识。那么网络空间的哪些部分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国家有权实施立法管辖,哪些部分不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国家又有什么权利,这些问题是支持信息安全立法有效的基本法理。就网络领域来说,我国一直主张信息无国界,网络有边疆,网络边疆就是我国网络主权管辖的边界,也是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的效力边界。而网络边疆的清晰需要对网络空间进行法律属性的分析。   西方对网络空间法律属性的界定   对网络空间法律属性的界定,西方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起初,在把网络空间发展为超越国界、超越法律的自由国思想影响下,美国为在这个自身技术占据绝对优势的空间获得更多的主动,以它为代表的国家将其定性为“全球公域”(GlobalCommons)。“全球公域”系指主权国家管辖之外的人类共有资源、区域与领域。将网络空间定性为全球公域有利于美国军事霸权的实现。2015 年1 月8 日,美国参联会联合参谋部主任、空军中将大卫·高德费恩签发备忘录,将“空海一体战”作战概念更名为“全球公域介入与机动联合概念”。其内涵是美国陆军、海军、空军和海军陆战队将依照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签发的命令,组织并领导进入全球公域并在其中机动的联合概念。在这个概念下,空海、空地等都成为子项目,根据不同环境要求进行不同的组合。表明其将有限的力量部署在国际海洋、国际空域、外太空与网络空间等不为任何主权国家所有而为全人类安全与繁荣所系之域,以保障其安全利益与战略优势。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联系的越来越紧密,网络犯罪、网络黑客等威胁使网络已经不能脱离法律管辖的领地。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已经无法不承认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存在,否则其无法回答国家对网络空间实施管辖权的合法性。2013 年,代表西方主要法律观点的《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第一条认为“一国可对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行为实施控制。”这种将网络空间的主权限定在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行动上无疑忽视了网络空间中最主要的因素--数据。今年4 月,在海牙召开了塔林手册2.0 国际咨询会,表明西方的法律学者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和主权领域范围作了更深入的研究,认为:1. 国家主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主权是是一国最高权威,对于一国领土上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相关活动,一国有权行使主权。2. 网络空间是实体和非实体(non-physical)构成的环境,具备使用计算机和电磁环境的特点,包括了物理层、逻辑层和社会层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与主权有关。3. 基于主权原则,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权利,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而承认管辖豁免。尽管不能对网络空间本身行使主权,国家在国际法的管辖基础上,可以对网络犯罪、网络活动等进行管辖。这一观点对网络空间有了更明确、完整的认识,发展了主权的概念,对一国维护本国的网空利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其虽然承认网络空间是实体和非实体同时具备的环境,但其对主权的维护方面,仍主要集中在对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的实体保护上,而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数据权利,本国网络传播领域实施管理的权利,保障公民网络通信自由和国家、组织及个人信息安全权利却很少涉及。而且草案意见稿忽略了网络空间所具有的共有性,强调各国对其领土内网络基础设施的主权,对涉及整个网络空间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没有论述,回避了在国家领土之上的根服务器的法律问题,也缺少对公海、国际空域和外太空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法律分析。实际上,在西方出现的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还是主权领域的矛盾论述,说明了其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定位是为其战略部署服务的,由于只强调自身的利益和目的,所以定性也就是片面和矛盾的。   我国网络主权观下的网络空间法律属性探讨   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网络空间争取国家战略优势,非法获取他国及个人信息,无视他国主权进行监视,渲染网络战进行网络威慑等新的和平威胁。2010 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网络空间具有主权,网络空间的主权应当受到尊重。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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