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冤枉的宁夏路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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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冤枉的宁夏路政

浅析被冤枉的宁夏路政   什么是“不作为、慢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所属职责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的法定义务,并且在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没有履行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现行法律上看,对“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至(十)项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至(六)项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而关于“慢作为”,多见于“红头文件”和媒体。一般人认为,“慢作为”指行政机关虽没有“不作为”,但是工作效率较低、推诱扯皮、情懒散拖等。   笔者认为,判断一种行政行为是否“不作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来分析,而对于“慢作为”,国家应当结合《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出台具体的配套规定,防止随意扩大化和主观臆断。那么,该事件中,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 “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问题呢?流程到底合法不合法?媒体说的“力、证”,实际上是办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即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报道中误为《超载运输通行证》)。   申请人认为在“办证”过程中,工作人员“踢皮球”,但实际上,是其自身缺乏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有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申请人申请超限运输的机电设备 (风电塔筒),究竟是跨省超限运输(出宁夏范围),跨市超限运输(出银月}市范围),还是跨县区(在银川市范围内)超限运输呢?媒体报道不够详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只要该路政许可事项是跨县区(在银川市范围内)超限运输,那么,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上述法律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将该许可事项转交银川公路分局便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没有一推了之,反而将该许可事项转交银月公路分局,不仅不是推诱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反而是工作负责任的表现。   所谓“银川分局在自身职能完全可以直接受理审批的情况下,转给永宁路政大队受理,再报银川分局审批”,明显是一种误解。   实际上,许可权限始终在银川公路分局,不在永宁路政大队。永宁路政大队所做的工作,不是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而是执行行政许可审查环节的核实任务,具体地来说,就是受银川公路分局委托,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勘验。   永宁路政大队现场勘验超限运输车辆,同样具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中,“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作为风电设备之一的塔筒,同一批次的几何尺寸、重量也不尽相同,长度从18米到38米不等,宽度从3.3米到5.1米不等,高度3.8米到5米不等,重量从45吨到80吨不等。永宁路政大队如果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如何核实运输企业载货的尺寸和吨位等情况?没有永宁路政大队现场勘验的具体数字,银川公路分局又如何确定通行路线,如何确定是否对公路桥梁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呢?如果银川分局看申请人资料齐全,就当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那么造成公路堵塞,甚至损害公路设施,又算谁的责任呢?   真的是“慢作为”吗?   关于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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