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docVIP

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

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   一、“初步反对的权利”的涵义   “初步反对的权利”主要是指被告方在原告方向国际法庭提出请求书后,为了防止该法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而提出反对意见的资格。早在1924 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马弗罗马提斯特许权案”中就出现了提出该类反对的司法实践,随后无论是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还是其他区域性法院或法庭均在其程序规则中设置了该项权利,并在相关案件中被各国广为运用。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仅是在第294 条第3 款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争端各方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初步反对的权利”,而具体问题则直接略过不提。其中“本条的任何规定”指的是第294条中的“初步程序”,之所以特别注明二者之间互不影响,原因在于它们之间存在一项共性,即启动的最终结果均将可能阻止国际法庭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或裁决。   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更为显著:“初步程序”仅适用于“就第297 条所指争端向国际法院或法庭提出的申请”,即沿海国依据《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部分规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所引发的争端,而“初步反对”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1978 年《国际法院规则》在第三部分第四节中规定了“初步反对主张”(第79 条),1997 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规定了“初步反对意见”(第97 条)。二者对该权利的表述基本一致,即是“对法庭的管辖或诉讼申请书的可接受性的任何反对,或对实质问题的任何进一步诉讼之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因此,“初步反对”可包括:(1)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反对;(2) 对诉讼申请书可接受性的反对;(3)在实质问题的任何下一步程序进行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   二、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中的“初步反对”规则解析   本案仲裁法庭于2013 年8 月27 日发布的程序规则第20 条专门对“初步反对”进行了如下规定:   (1)仲裁法庭应当有权将对其管辖权或任何诉求可接受性的反对规定于程序中。   (2)对管辖权的反对应不迟于答辩状提交之时。一方指定或参与过指定仲裁员并不妨碍提出请求。一旦在法庭程序中出现法庭有被认为越权之事实发生时,对其越权的抗辩应尽快提出。任何情况下,若法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也可在之后接受这种请求.   (3)法庭应当规定任何涉及其管辖权的抗辩都是一个初步问题,除非在征询各方意见后,认为对其管辖权的反对未具有完全初步的特征,此时,应当决定将该反对与实体问题一并处理。   (4)在判定管辖权或可接受性问题之前,征询各方意见之后,若法庭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应当举行听证会。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仲裁法庭是非常设机构,因此不存在固定的程序规则。当在受理一起案件时仲裁法庭将根据《公约》附件七第5 条的规定“确定自己的程序”,因此在该类不同的案件中相应的程序规则也就存在差异。   相比由该类法庭处理过的同类案件,就“初步反对意见”的规定本案中存在以下进步:   (1)明确规定“初步反对”不受之前争端方是否参与仲裁法庭组成行为的影响,首次强调了即使缔约国参与过法庭的组建也并不能代表是对其管辖权的默认接受。   (2) 增设了反对的对象,即可“尽快”针对“法庭越权之事实”提出抗辩。   (3) 法庭是否将反对意见并入实体问题解决或进一步展开口诉程序,均须在“对双方观点进行征询之后”再作出决定。该处使用的是“征询”,而他案中使用的均是“确定”或“听取”,该措辞更加体现对争端各方的尊重。   (4)规定除非法庭认为该问题并非具备完全的初步特征,否则须将其视为一个初步问题作出裁决。   而在他案中,均允许法庭有权选择将其推迟到最后的裁决中再作决定。但本规则中亦有明显不足:   (1)本案要求“对法庭管辖权或任何诉求可接受性的反对”,而在其他绝大部分案件中规定的是“对任何通知或诉求的反对”,明显缩减了可提出反对的对象范围。   (2)仅要求提出反对的时间不得迟于辩诉状提交之时,缺乏明确的补充规定。虽然第20 条第2 款在最后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若法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也可在之后接受反对请求”,但因为该款中共包括两项请求,此规定存在指向不明的问题,而且也未规定如何判断“合理”与提交的最迟期限。而其他许多案件均明确补充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可最多延迟至对申请方的回复进行答辩之时”。   (3) 虽然作出了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但举行听证会仅是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的前提下才决定,争端方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在“毛里求斯诉英国和北爱尔兰案”中规定“只要任何一方请求,法庭就应当在裁决此问题前举行听证会”,同时详细规定了被告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与时间安排。在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