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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微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浅议我国“微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一)微商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含义   “微商”,顾名思义,应当指一类特殊的“商”。邹凌远在《当产品遇上社群与微商》一文中指出“微商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具体来说,微商是指企业或者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微博、QQ 等社交媒体直接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一类商主体。   2014 年,微商以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异军突起,聚集了大量的财富。对于微商的竞争优势,学者们常称其“零门槛”。这里的“门槛”,即指经济法中的“市场准入”一词。“市场准入”译自英文“Market Access”,是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个通用术语。它主要是指“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个人、组织及业务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因此,微商的市场准入即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微商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换言之,微商的市场准入就是微商获得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个过程。而对它的法律规制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过程所进行的引导和规制。   (二)我国微商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立法与生俱来的滞后性使得其难以与时俱进。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交易起步较晚。与之对应的网络交易立法还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层次较低、监管部门多头、监管体系落后等诸多不足与缺陷。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 年3 月15 日公布了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网络交易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该办法的调整对象仍局限于基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传统电商。仅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中涉及“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与本文所述微商交易相差甚远,这样就产生了立法上的空白。不过可喜的是,我国已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相关草案稿已经形成。我国微商立法空白的现状有望在近阶段被改变。   2.学术研究现状:在国内,微商作为“新生物”,学者对其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研究还很欠缺。已有的研究大都是从市场营销、传播学原理以及行业发展等角度出发。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却寥寥可数,特别是从市场准入制度角度进行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而且这些研究多数又只是从表面对因微商缺乏准入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地罗列,很少有人从本质上去讨论“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比如朱玲玉与王玉全的《朋友圈背后的法律问题》、唐霞的《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这些研究都忽视了对微商市场准入问题的解决,缺乏对根源性问题的探索。在国外,社交网络对电商的价值还微乎其微。对于社交平台交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国外学术界自然也就鲜有人论及了。   二、对微商市场准入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   与传统电商相比,微商最大的特点就是脱离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少了第三方平台,微商在监管方面明显先天不足,加之几乎“零门槛”的市场准入,频发的微商案件将整个行业推入风口浪尖:是以法律手段加以引导和规制,还是对其暴力封号予以打压?   显然,答案是前者。一方面,暴力封号治标不治本,而且将监管职责完全转嫁给社交平台也难符法理;另一方面,微商具有其特殊的社会价值。   首先,对于就业。微商的出现开创了大众创业万民创新的新时代。调查发现,微商主体以大学生、全职妈妈、城市失业人口等弱势群体为主。很多微商表示,做微商也许不能带来巨大的财富,但至少可以稍微补贴家用。这从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创设了一个“降速带”。   其次,对于中小企业。微商中的大部分企业只是小规模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微商强大的宣传功能,加快了中小企业品牌的传播,并为其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流,有效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最后,对于小商人。比如微商中的瓜农、小手工业者等。微商于他们而言,就像是一块跳板。很多小商人借助微商平台,已经获得第一桶金并逐步开始设立自己的实体店铺。邱洪刚在《老果农巧做微商》一文中生动地展现了这一过程。   那么,该如何“引导和规制”呢?第一,针对“先天不足”,完成微商转型并纳入传统电商范围予以监管。第二,针对其“零门槛”的准入,进行相关立法。转型纳入传统电商是一个方法,但无疑抹杀了微商产生的意义--弥补传统电商的不足,显然是行不通的。   因此,为了冲破微商行业发展的瓶颈,我们应当对微商的市场准入进行法律规制。而且目前无条件的市场准入,使得“微商”里充满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一旦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将是每个人都得不到自由”,《罗伯特议事规则》开篇罗伯特将军如是说。没有法律规制的市场准入,整个社交平台的商事交易就会处于一种绝对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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