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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框架下的法院独立审判

浅论宪法框架下的法院独立审判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一个学理问题和宪法原则,而且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命题和制度实践。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审判独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秉持的共同理念,是现代各国普遍承认或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国家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确认审判权的专有属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属性。我国的审判独立迥异于西方的司法独立,作为宪法原则,审判独立己被提升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高度,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业己成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应有之义,这应当清晰地认识到,人民法院能否真正实现独立审判关乎一个国家宪法的落实和实施情况,甚至可以说,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法实施和执行情况的重要标尺。   一、依宪治国要求法院独立审判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宪法构建了一个国家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制度架构与运行机制,成为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持续存在和良好运作的基本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宪法框架内的重要国家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体现宪法基本理念与价值的重要保障《决定》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这不仅为落实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和价值标准,也为我国审判独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学术空间和丰厚的制度资源。为此,立足于中国社会特定的空间背景,着眼于中国社会特定的国体、政体和政党因素等司法国情,对审判独立宪法原则在理论上进一步正本清源,对审判独立的现实障碍消解和实现机制建构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成为一项函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总的来看,国内目前关于审判独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等微观领域,对共性基础理论问题关注不够,在形而上的层而只重其形未及根本,在行而下的层而就事论事未及实践,尤其是关于审判独立实现机制的研究,有浅尝辄{卜、以叙代论的倾向,对策建议缺乏可操作性。更值得引起关注与警示的是,有的建议与对策己经突破了我国现行的宪法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尤其要自觉地维系在宪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之下,时刻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新的历史时期落实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地位,应高度重视实践的推行,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探讨,更应倾力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互促互进。在西方,对“审判独立”的研究论述往往是围绕“司法独立”展开的。单纯从宪法文本和国际条约来考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法权利国际公约》及《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等文件,均己把司法独立确认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据荷兰学者对152个国家宪法的统计,其中有105个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占总数的73. 9% 。司法独立奠基于三权分立学说,是西方宪政运动和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内生产物,其司法独立制度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和完善,己经渐渐地趋于稳定和平衡。尽管如此,西方的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其宪法中的有些条文同样可能与其当下的法律实践相冲突。   二、审判独立彰显自主司法改革的特色   审判独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理念和原则,但原则的公理性并不意味着具体制度的普适性,它只有与特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相结合,才能形成具有雄厚生命力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只有充分认识到特有的政体国情,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此基础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才能体现中国自主型司法改革的特色。我们应立足于中国宪法框架和现行法律体系,积极探究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及现实障碍。阻滞法院独立审判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行政干预。法律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指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权威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行使的时候,这意味着法制的实现须以法律机构能够制约政府为条件。”圈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情况不容乐观,近年来行政干预司法案件多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以行政协调代替法院审判”的恶性事件。为此,需要赋予法院和法官维护独立审判的相应手段,以排除干涉、捍卫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认真反思和型构我国法院现行的财政体制与人事体制,消解阻滞审判独立的制约因素,消除司法腐败和不公,增强法院对各种外部力量的抗干扰能力,营造和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宽松空间环境《决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为我们指明了司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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