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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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

浅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   社会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加了各种枪支研制的可能性,也为其研制提供了技术支持。然而,由于枪支其本身的特性,在保护正义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对此,我国刑法对涉及枪支的犯罪规定都较为严厉,”持枪抢劫”是其代表之一。在当今,其定罪量刑的幅度对保障人权和建设法制社会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   对持枪抢劫中真假枪的界定在学界中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持枪抢劫中”枪支”的范围应当是不包括仿真枪等假枪的枪支。第二种则认为持枪抢劫应包括持假枪抢劫,不应把持假枪抢劫排除在加重情形之外。两种观点的不同主要是因为对“持枪”中“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一、真枪论的观点:“持枪抢劫”只限于持真枪抢劫所谓的真枪论,即一般人所认知的枪支。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主要包括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等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枪支。私人非法制造的能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也应包括在内。”从这一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更倾向于这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持真枪抢劫的行为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   “真枪论”者认为,一个持有假枪的行为人,是很难实现对他人精神上的损害的,即让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也不会对被害人产生真枪所带来的杀伤力和危害性。相比之下,持真枪抢劫除了对被害人有威胁恐吓的效果,更会对反抗的被害人带来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主观恶性较强。   (二)持真枪抢劫定罪量刑的起点高   从《刑法》第263 条“具有持枪抢劫这种行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持枪抢劫与犯抢劫罪的基本犯相比,定罪量刑的起点高,因为该行为对被害人构成的危险性大。与持真枪相比,虽然持仿真枪抢劫的危险性较大,并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危害性更大,但其完全可以在普通抢劫的幅度类量刑、惩处。   (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持枪抢劫”中的“枪”限于真枪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263 条第(7)项有关“持枪抢劫”的内容以及《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种类和范围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枪”的含义已经作了明确界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得逾越法律的限定,妄自对其作出扩张解释,无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不难看出“真枪论”者认为真枪与假枪本质的区别在于,假枪的实际威胁性仅仅是在向被害人展示枪支时使被害人产生某种压制其反抗的心理,但一般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是不构成危害的,因此不能将假枪抢劫的行为类归为持枪抢劫。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也有其局限性。   二、假枪论的观点:“持枪抢劫”应包括持仿真枪抢劫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上而言,并没有排除“假枪论”   如上文所述,“真枪论”者认为将枪支的范围进行扩大的解释,是违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从另一方面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并未排除“假枪论”。首先,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之一,集中体现着民主的意志。而司法解释并不当然的体现民主形式下国家立法的本意。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到社会的实际发展中进而对刑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不能将仿真枪等假枪排除在“持枪抢劫”的加重情形之外。   (二)从被害人角度看,持假枪抢劫也会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   首先,枪支可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以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目的。刑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持械抢劫”,而是规定“持枪抢劫”也是基于枪支的暴力形象。其次,在特定的环境下,被害人对真假枪的区分已经不具有实质的意义。此时的“枪”带给被害人的巨大惊恐才是问题所讨论的核心,那么只要被害人看到行为人手持一把“枪”,其会处于惊恐的状态并失去分辨真假枪的能力,同时会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目的而放弃抵抗时即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三)从行为人角度和刑法基本原则来看,持假枪抢劫从重处罚是合理的   有学者认为,持枪抢劫之所以被列入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之内是因为其不仅是为了惩罚那些使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损害的行为,更是为了严厉惩罚那些携带假枪,却同样给被害人造成巨大心理恐慌的行为。陈兴良教授曾提出社会危害性不仅从犯罪的客观损害结果上体现出来,而且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上体现出来,两者的统一,正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四)从枪支危险性角度看,仿真枪也可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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