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DSU“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与扩张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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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DSU“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与扩张_0

浅谈DSU“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与扩张   《WTO 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以下简称DSU) 以条文的形式将“第三方”制度确定下来,这也是WTO 从以权利导向向以规则导向发展的表现。“第三方”制度颇具特色,并在实际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也上升到多哈回合进行讨论谈判。呼吁“第三方”制度改革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坚持扩张“第三方”的参与权,以防当事方通过双边协定歧视其他成员方或作出其他损害贸易利益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直接将“第三方”这个概念去掉,对于具有重大实质利益的成员方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案件,享有所有当事方实体权利。无过大利益者可作为“法庭之友”参与案件。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限制“第三方”权利的扩张,即可节约司法资源,又可避免争端的扩大。“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主要为了提出自己的观点,借此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造成影响,但“第三方”并不受裁决结果的约束[3]。在专家组审理的个案中,对“第三方”提出的扩大权利的请求进行严格审核,但也有部分成功扩大“第三方”权利的实例。本文主要对限制扩大“第三方”权利的原因和成功扩大“第三方”权利的实例进行论述,提出中国作为“第三方”最大化主张权利的措施。   一、DSU 中关于“第三方”权利的规定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WTO 成员方所启动的争端解决程序中,任何认为其与该争端或者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具有实质贸易利益或者实质利益者,皆可在征得争端方同意或者通知DSB 后介入该争端解决程序,包含磋商阶段、专家组阶段和上诉审议阶段及仲裁阶段。狭义上的“第三方”仅指DSU 第10 条第2 款规定的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本文主要介绍了广义上的“第三方”制度,但从狭义的角度讨论在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权利的扩张和限制问题。   ( 一) 磋商阶段   DSU 第4 条第11 款明确规定,WTO 成员方,只要认为与当事方磋商之事项有实质贸易利益,可在当事方磋商请求分发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当事方及DSB 其参加磋商的意愿。“第三方”进入磋商阶段须争端当事方同意,实际上是由争端当事方来判断“实质贸易利益”的理由是否成立。基于对“实质贸易利益”的不同理解也增加了“第三方”要求介入磋商程序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磋商阶段所采用的“实质贸易利益”比专家组程序中“第三方”申请介入需具备的“实质利益”的范畴更窄。“第三方”介入磋商程序的请求被争端当事方予以拒绝的话,其只能提起新一轮的磋商,成为争端当事方。   ( 二) 专家组审议阶段   任何争端当事方以外的成员方认为其与专家组审议之争端事项具有实质利益时,可向DSB 通知其利益以及以“第三方”身份介入专家组程序之愿望。DSU 第10 条及附录3主要规定了六项“第三方”权利: 获专家组听取意见; 提交书面陈述; 陈述被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 收到争端当事方提交的首次会议陈述; 由于专家组程序的主题措施造成其根据任何所涉相关协定下的利益减损或丧失,可提起争端解决程序。该争端尽可能提交原专家组。在为“第三方”安排的专门会议上陈述意见并全程出席。   ( 三) 上诉审议阶段   根据DSU 第17 条第4 款规定,只有争端当事方享有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权。“第三方”只可提出书面陈述,并有听取意见的机会。另外,《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第24 条区别了“第三方”、“第三参与方”、“积极第三方”和“消极第三方”。《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第27 条第3 款、第18 条以及第28 条都对“第三方”权利有具体规定。   ( 四) 仲裁阶段   DSU 并未对仲裁程序中的“第三方”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仲裁员倾向于类推适用专家组程序的规定。DSU 第25 条第3 款规定,其他成员要成为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必须经争端当事方的同意,并遵守仲裁裁决,也可提出与仲裁裁决相关的任何问题。   二、专家组对扩大“第三方”权利的严格审查   ( 一) 特殊影响( specifically affected)   在中美反补贴措施案( U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中,2012 年12 月4 日加拿大向专家组提出增加“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的权利,澳大利亚、巴西、土耳其也附议。加拿大认为该争端中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以下简称“SCM协议”) 任何条款的释义对政府补贴的调查方法和结果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加拿大认为传统的“第三方”权利不足以让加拿大的利益被专家组充分考虑。经过专家组严格审核,拒绝了其要求。专家组认为,首先,争端当事方拒绝扩大“第三方”权利; 其次,专家组认为加拿大是与争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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