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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教育宣导校园著作权须知
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須知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7/11/7@輔仁大學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創意的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規定不保護的客體(第9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的「思想」、「概念」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已表達出來的著作,僅有具體的表達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的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Ex.任何人都可以依據80/20法則,解釋特定領域的現象,或提出自己的經驗分享,不會因而侵害最先表達出這個概念的書籍的著作權。 著作權在什麼時候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著作人」(作者)。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不當改變權 對於他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造成作者名譽的損害時,作者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各種「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體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 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的合法性 原則:自行創作,或取得「授權」才可以合法利用。 例外: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風險:判斷標準不明確,認定權並非操之在己)。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的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46條:「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 須為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 須限於合理範圍內。 所重製者應避免專用於銷售予學生的著作。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 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的使用。 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 學校圖書館自助影印機,可以透過這一條規定,讓使用者的影印行為受到保護。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為最常引用的合理使用條文。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 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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