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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宣导.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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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宣导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宣導 今年七合一選舉即將來臨,在現今民主政治中,做為一位公務人員,應堅守行政中立。 壹、依法行政、執行公正(1/3) 落實民主政治,促進良性政黨競爭,保障公務員權益,提高行政效能。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訂之目的在(第1條立法目的): 依法行政 執行公正 政治中立 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壹、依法行政、執行公正(2/3) 一、依法行政 法治國家之一切行政必須依據法律而行使。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執行公正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差別待遇。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差別待遇。 壹、依法行政、執行公正(3/3) 三、政治中立: 讓公務員免受政黨因素左右,獨立公平執行職務,透過對特定政治行為的限制,偏重對政黨政務官及政治活動的中立。 避免藉其公權力圖利特定政黨、團體或個人。 四、規範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 人民雖有集會與結社自由,但參加政黨與擔任政黨職務或從事政治活動,有相當之距離。 貳、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1/3) 可分成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及政務人員。 一、適用對象: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依法任用」:依相關公務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經銓敘部機關銓敘審定。 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外,計主計人員、關務人員等等,領有俸(薪)給,且有專任職位及留職停薪者。 貳、、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2/3) 二、準用對象:(參照該法第17條)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敍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貳、、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3/3) 三、政務人員:(參照該法第18條) 政務人員之行政中立與常任文官應有層次之不同,待政務人員法制完備時予以規範。 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公平會專任委員、NCC委員、保訓會專任委員等,自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以及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參、落實行政中立作法(1/5) 一、宣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原則 公務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二、禁止公務人員政治行為(參照本法第6-10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參、落實行政中立作法(2/5)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一、法定上班時間。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三、值班或加班時間。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參、落實行政中立作法(3/5)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參、落實行政中立作法(4/5) 三、政治選舉活動的限制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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