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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之侵权责任法马特
2.“2010,得侵权者得民法”学科构成: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继承法 民法总则:注意“诉讼时效”物权法:注意两个司法解释合同法:注意“合同法解释二”侵权法:决战2010 二、民法出题三铁律 1.重者恒重,轻者恒轻,重复者恒重复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物权变动、地役权、相邻关系、要约承诺、合同的保全、买卖合同的风险分担、共同侵权、安全保障义务、动物侵权责任 合理布局,懂得放弃鸡肋: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合伙等制度合同法中的分则,除买卖、租赁、赠与之外物权法中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都是鸡肋 2.新法必考1999年颁布《合同法》,2000年考了52分2007年颁布《物权法》,2008年考了35分,包括两道不定项选择和一道主观题。 一般有个规律,之前分值稳步提高,出台当年回避,第二年大考。今年新法务必注意:侵权法能否打破当年不考的“魔咒” 分值:2010稳中有升,侵权法分值正常12-13分 3.法条为本,适当综合法条题:新法考察以直接考察法条的掌握为主,其实是白送分综合题:适当提升难度,调节通过率 注意:出题前3年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年以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和命题思路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继承和创新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二、《侵权责任法》2010年命题特点 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变动: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 废话:5条重复:36条(监护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修正:10条新规定:41条(隐私权、网络侵权、劳务派遣、暂失意识时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法第84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三、《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难点 侵权法总则条文高度抽象,分则条文具体列举,层层叠叠,错综交叉,给学习者带来困扰和失误,学习法条时务必留心。 例一: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1.总则中的第三人原因【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第三人原因【侵权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3.建筑物倒塌责任中的第三人原因【侵权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受害人过错1.过错相抵【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 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总则学习:整体把握 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考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考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案例(2007.2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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