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种子委托代销的限制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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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种子委托代销的限制_0

浅谈种子委托代销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但是,下列四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四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属于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之一,是中小企业常用的种子经营方式;在种子经营实践中,将这种经营方式称作委托代销。因为种子经营者不能正确理解有关种子委托代销的法律规定,不清楚种子委托代销应受到的限制,所以在种子委托代销活动中,存在着重大法律风险。   1 种子委托代销制度   种子委托代销,是指受托人(代理人)即种子经营者在委托人(被代理人)即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销售种子的活动。种子法律法规规定,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前者规定的是代销,后者规定的是委托。   种子委托代销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二是以书面委托,即不得以书面以外(如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形式委托;三是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   在种子委托代销制度中,受托人(代理人)在委托人(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销售种子的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委托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关系。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产生纠纷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委托人(被代理人)、受托人(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种子使用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代理关系。委托人(被代理人)、受托人(代理人)与种子使用者之间产生纠纷的,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2 种子委托代销的限制   2.1 对代销的限制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是对代销的限制。这里规定的限制条件有两个:一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即不得受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二是以书面委托,即不得以书面以外的形式委托。   案例一简介。上海市的甲公司进口的北京市的乙公司分装的广东省的丙公司代销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经广东省陆丰县碣石镇的24户菜农种植,未到萝卜成熟季节就全部抽薹开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菜农向当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投诉。法院主持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达成协议,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 446 880元。法院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 000元。   案例一分析。该案萝卜种子的进口商上海市的甲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是上海市。该案萝卜种子的分装商北京市的乙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确定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无论是进口商甲公司,还是分装商乙公司,都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都不属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广东省的丙公司受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乙公司的书面委托在广东省代销其萝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代销行为无效。广东省的丙公司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经营萝卜种子,经营数额2 685 250元,获利813 030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对委托的限制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这是对种子委托的限制。这里规定的限制条件有两个:一是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二是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既然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经营受到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的限制,其就无权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外委托他人代销其种子。   2.2.1 对违反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委托的限制   案例二简介。四川的MY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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