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基础知识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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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享 王姓员工 08年4月16日在车间发生事故,扭伤右手手腕。后分别在棠下医院和江门 市人民医院诊治,并分别诊断为右腕关节扭挫伤和右腕月骨无菌性坏死( Ⅱ期)。08年12月12日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2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09年4月28日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伤残9级 后因符合康复治疗条件,在江门市残联康复医院接受3个月的免费康复治疗 ,于2009年8月17日结束治疗。 2009年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后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 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1、根据条例29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08年12月12日之后发 生的收费收据) 2、工伤认定后,我司根据条例31条规定给予其三个月医疗期 ,工资福利照发。 3、康复治疗期间,我司根据条例31条规定同样给予三个月医 疗期,工资福利照发。 4、根据条例35条规定,伤残9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 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 (二)案例讨论1(头脑风暴) 某员工因工受伤,其向公司提出如下请求: 1、借钱看病 2、看病由公司专车接送,或要求报销交通费 3、住院期间的看护费报销 4、休息治疗期间每天伙食费补贴 5、在本市医院治疗后,要求转到更高一级接受治疗 如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样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讨论2(头脑风暴) 某员工非因工受伤患病住院诊治,其提出如下请求: 1、因病住院诊治所用医疗费总额9000元,因员工购买医疗 保险,由社保支付5000元,余额4000元员工请求公司给予 支付; 2、申请调离岗位 员工的主张公司是否给予支持?理由?如何妥善处理? 人力资源部 2010年7月22日 工伤职工医疗待遇规定 1、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医不能使用IC卡(医疗保险卡)。 因医疗保险基金与工伤保险基金是单独核算二项不同的基金,所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或员工现行垫付诊治费用,然后按规定向市社保中心报销。 4、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需要诊断治疗的,按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伤残情况加剧后,如何计发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工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病情,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根据条例四十三规定,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要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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