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人口政策的变迁总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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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变迁 公共事业管理 2013104094 陈旭 中国现行的人口生育政策是属于限制人口增殖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有特殊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胎;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这一生育政策的主要特征是,既提出了限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的要求,又提出了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要求;既提出了国家提倡什么,又提出了国家抑制什么;贯彻了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的精神;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但生育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这一生育政策是当今中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需要,它既照顾了宏观及其长远利益,也照顾了微观及其当前利益,缩小了国家和家庭在生育需要方面的差距,得到了绝大部分育龄群众的支持,因而取得了史无前例的举世公认的成就。最近几年来,中国总和生育率都在替代水平以下的低位水平就是证明。但是,这一生育政策现状的铸就也是来之不易的。 下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政策的变迁案例 1.鼓励生育阶段(1949年~1953年) 这一阶段,政府对生育及人口增长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并出台了限制避孕和人口流产的政策,鼓励人们生育。 1950年4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生命,禁止非法打胎”。1952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卫生部制定了一个面向全民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将适用于机关部队妇女干部的规定在全国推广。1953年,卫生部又以“与国家政策不符”为理由,通告海关禁止进口避孕用具和药物。这些政策都强化了人们多生多育的观念和行为。 2.政策转变及反复阶段(1954年~1959年) 鼓励生育的政策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发生了急剧的转变。远远高于预期的人口数,与当时我国有限的资源与落后的综合国力形成对比,震动了政府领导人。从中央领导到学术界都提出一些节制生育的观点。 1955年3月中央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报告上指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1956年初,中央公布了《1956年~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在纲要中明确提出:“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但是“大跃进”及随后的大饥荒,改变了中国人口转变的方向。大跃进的浮夸做法使得当时的一些领导人对人口形势产生了乐观情绪,“人多力量大”、“人多可以办大事”的想法在一些主要领导人心目中再次占据主要地位。随着主张限制人口增长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在全国被批判,节制生育的政策主张被扼杀在摇篮里。 3.提出计划生育号召,在部分市、县的试行阶段(1960年~1969年) 大跃进失败的反思和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后现实人口增长的压力,使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思想得以复苏。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文化大革命初期,虽然党和政府并没有放弃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方针,仍在实行限制人口增殖的生育政策,但社会环境处于无政府状态,一些计划生育机构名存实亡,有的甚至被“革命委员会”给取消了,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停顿了,人口又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 4.限制人口增长的“晚、稀、少”政策逐步形成和全面推进阶段(1970年~1980年) “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使经济滑坡,人口增长,1969年全国总人口突破八亿大关,使得人口与经济本来已尖锐的矛盾更加突出。这种客观现实迫使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民经济恢复后不得不重申控制人口的重要性。 1971年7月,国务院强调指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群众的自觉行为。” 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正式提出了“晚、稀、少”政策,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1973年,人口发展第一次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1974年末在中共中央转发河北省《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肯定了按“晚、稀、少”要求结婚和生育的政策。 1978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的内涵;会议还提出了一对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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