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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学改革与实践.doc

《国际商法》教学改革与实践   摘要:《国际商法》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的本科生理应掌握的专业课程知识之一,在当前的专业教学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教学在内容设置、信息含量、教学与考核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受到巨大挑战,应在教学内容选择、案例及附属资源的选用、教学方式综合运用、电子网络实时考核等方面做出改进尝试。   关键词:国际商法;教学问题;改革实践;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2-0105-0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国际商法》是我国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及国际经济往来的最基本规则,理应成为经济管理类学生,尤其是学习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之一。然而,在当前的专业教学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且其传统教学存在着诸多缺陷,使其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特别是在计算机、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如何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强化对《国际商法》教学功能和效果的要求,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国际商法》的在国际经贸类专业中的课程定位问题   1.《国际商法》在国际经贸类专业知识架构中的地位。在国家教委即将出台的《国际经贸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标准(草案)》讨论稿中,认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及国际商务专业是交叉型学科专业,学生理应掌握经济、管理以及法律的相关知识。概述了掌握经济知识是为了更有效的配置资源,参与竞争;掌握管理知识是为了更有效的发挥企业运作效能,降低成本;掌握法律(特别是《国际商法》)知识能够更好地遵守和适应交易规则,降低交易风险,三大知识缺一不可。   2.《国际商法》知识对用人单位和学生就业的意义。在我国日渐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国际投资国(2012年)和世界第一外贸进出口大国(2013年)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已将学生是否具备国际视野,是否了解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指标之一。尤其是针对国际经贸类学生而言,能否掌握国际商法规则并进而利用这些法律规则(如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去降低自身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是其学识能力的表现,也是增强自身就业竞争能力的客观需求。   3.《国际商法》在国际经济贸易类专业中的课程定位。结合前述需求,《国际商法》这门课程至少应被设置成为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的限定选修课程,甚至应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一道成为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如果将其置于学生的任意选修课程甚至根本不开设本课程,必将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重大欠缺,进而严重降低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早在2002年国内学者就分别从国际商法的问题导向、教育模式、案例教学、实践应用性培养等诸多角度分析了相关问题,但结合实际分析,《国际商法》教学仍存在着下列诸多顽疾,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教材内容的缺陷性。由于我国传统的专业条块分割,经济类国贸专业的《国际商法》教材偏重于对世界重要国家相关法律规则的介绍,每个问题都会列出英、美、德、法外加一个联合国公约等五大部分介绍,却忽视了对我国具体适用情况的阐示,使同学们极易产生混淆且缺乏应用价值。而法学专业以《国际经济法》替代《国际商法》的教材,虽然强调了中国所参加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但在具体阐述“国际经济组织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以及“国际税收法”四大国际商事行为法时,又犯了含大求全的错误,重点不突出,难以深入。   2.教学方式的陈旧性。无论是经济类的《国际商法》,还是法学类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均存在所涉内容十分庞杂的特点,而要想在当前高校36学时(最多54课时)内学完教材的全部内容,必然使教师趋向于传统的“填鸭式”灌输教学,即使有较好的多媒体资料及案例也不能充分的运用到课堂上,更谈不上与学生进行互动式的案例研讨了。教学方式的陈旧导致教学效果有限。   3.考核方式的单一性。由于课程内容本身缺乏实践性,加之教学方式局限于陈旧的灌输,导致学生对《国际商法》知识的不求甚解,囫囵吞枣,生搬硬套。这样又会导致要想对学生进行本门课程的实践性、应用性的灵活考核也就无从谈起。而传统单一的考核方式又会反过来促使学生更不求甚解,缺乏深入钻研的动力,进一步影响《国际商法》的学习价值和教学效果。   三、信息化对《国际商法》教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海量信息”带来的《国际商法》教学资源选择中的困境。伴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及,由数据电讯方式存储的信息本身容量就比传统的纸质媒体扩充了亿万倍,而互联网的兴起更加据了这种趋势。以《国际商法》教学中所涉的内容为例,无论是涉及国际商主体的IMF、WBG、WT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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