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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港城一期工程改造性房地产开发环境影响评估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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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港城一期工程改造性房地产开发环境影响评估大纲

总 则 1.1 项目由来 为加快连云港市的城市化进程,促进连云港市城市功能的进一步完善,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近几年加快对老城区的改造速度,改变连云港市的市容市貌,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加快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步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结构,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积累。在如此背景下,连云港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市委、市政府关于“资产重组,退二进三”的发展战略,对连云港市原陇海铁路沿线地块进行改造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过充分协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与连云港燃料集团公司已签订了关于新浦老火车站站场及周边地块的出让协议,并且决定由连云港燃料集团公司控股的连云港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新浦老火车站及周边地区实施整体开发,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本项目即“新港城一期工程改造性房地产开发”就是新浦老火车站站场及周边地块整体开发的首期工程。项目的建设,是连云港市进行老城区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建成,不仅有利于新浦东部城区的美化,也有利于铁路职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稳定。 该项目属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行业代码为J72),在实施过程中,将有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产生。为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统一”,连云港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委托我所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在现场调研、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工程内容等基础上,编制了本环评大纲。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规范、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22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200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32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9日国家主席66号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国家主席77号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23号令。 (7)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8)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96]4号。 (9)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年第38号令。 (10)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委[98]01号。 (11) 《江苏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苏建市[1992]249号。 (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15号。 (13) 《连云港市地面水域环境功能区别方案》,连政发[1993]142号。 (14) 《连云港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连政发[1997]148号。 (1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00]197号。 (1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00年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发[1999]82号。 (1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 2.4—95、HJ/T19-1997。 1.2.2 项目文件 (1) 《关于新浦区老火车站场及周边地块出让协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连云港燃料集团公司。 (2) 《关于连云港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改造新浦老火车站场及周边地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连云港市计划委员会,连计投(2000)378号。 (3) 《新港城一期工程改造性房地产开发可研报告》,连云港连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1年3月。 (4) 《新港城一期工程改造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环评委托书》,连云港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6月。 评价标准 1.3.1 环境质量标准 (1) 大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2) 地表水 龙尾河、大浦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V类。 (3) 环境噪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2类区。 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废水 施工期废水排入龙尾河,执行《连云港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180-1998)三级标准(1998年月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 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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