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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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市政府《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镇政发〔201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市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辖区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辖区内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8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纳入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补贴分担方式 补贴资金分级负担原则。鉴于省管县财政体制,对三个辖市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地方财政应配套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辖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情形负担: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企业购买的,按税源属地原则按市、区财政体制比例负担;驻镇单位及社会其他组织、单位购买的,根据单位驻地或税源属地按市、区体制比例负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充换电设施的补贴资金,根据服务运营单位注册地、税源属地,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 五、补贴拨付方式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三)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六、补贴申报材料 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市直相关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消费者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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