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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 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批。今年,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部决定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2015年1月,修订单位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北京组织召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统稿工作座谈会,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和编制,完成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与原管理办法比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在保证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致性的前提下,注重体现公路行业特点,使相关条款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监督、分包、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保证了相关条款与公路行业的适用性。 (二)精简备案环节,下放招标资料备案以及明确招标监督权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删减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明确将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各类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资料的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增加“择优”的导向性。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能够获得更多的投标机会或者享有其他优惠;明确招标人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并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四)突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可以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六)增加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措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公路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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