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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
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实施细则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合理界定教学科研单位与学校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方面的作用,据此充分发挥教学与科研人员在确立、评价及维护教学与科研秩序方面的作用,进而完善教学与科研治理,现就《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厦大人【2011】177号)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各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各学院(单位)成立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原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专业(技术)评议组不再保留。
各级委员会根据本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确立的权限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选的评价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聘委会
1.学校聘委会职责
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职责具体包括:(1)组织制定并实施涉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3)审批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4)审查各级聘任程序的规范性;(5)处理或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6)研究决定并实施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其他政策。
2.学校聘委会组成
学校聘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人事处是学校聘委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1)公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岗位;(2)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具体负责审查相关聘任程序的规范性;(3)受理或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4)形成聘任报告提交学校聘委会;(5)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部委员会
1.学部委员会职责
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所涉及学科学术评价的终审组织,其职责具体包括:(1)研究制定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师资评价标准;(2)审议本学部所涉及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并经由人事处报学校聘委会审批;(3)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2.学部委员会组成
学部委员会由9~11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学部委员会委员由学部主任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部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常委会研究任命。学部委员会一届五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方面,学部秘书的职责包括:(1)协助学部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会议;(2)负责会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3)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
1.教授委员会职责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讨论本学院(单位)聘委会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学院(单位)教代会通过后报相关学部委员会审议;(2)评议新聘或高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并向学部委员会提出聘任建议。
2.教授委员会组成
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原则上,党政领导均不参加教授委员会。若本学院教授人数不足的,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参加。一级学科数超过三个(含)以上的学院,可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或按系或按学科门类成立下一级教授委员会。下一级教授委员会职责及组成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优秀业绩,尤其模范遵守有关师德师风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无不良学术纪录;(2)热心参与学校或学院工作,具有全局观念;(3)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除上述条件外,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教授委员会选举的原则指引,供本单位选举教授委员会成员时参考。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全体在职教师根据上述条件,在本单位所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选举产生。选举人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选举人员代为投票。参加选举人数不足应参加选举人数三分之二的,选举无效。得票超过参加选举人数半数(含本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得票超过该法定票的人数超出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较高者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现场公布。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原则上主任、副主任不连选连任。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换事由出现一个月内完成更换工作,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前述规定办理。
教授委员会任命学术秘书一位,由教师担任。学院(单位)人事秘书承担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学院(单位)聘委会
1.学院(单位)聘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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