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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商务部合作司统计处 一、指导思想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第一,结合近期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实际以及部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完善统计方法,科学设置统计指标。 第二,可比性、可操作性。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我们结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和正在拟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对现行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统计制度的名称 根据商务部职能“三定”规定,原劳动部承担的境外就业管理职能正式划转我部。由于该项业务与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性质相近,因此,2008年底我部将境外就业业务纳入统计制度,合称《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随着近两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境外就业已实现规范化管理,并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因此,本版制度的名称将更名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二)主要概念及指标 1、“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定义将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为:对外劳务合作指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根据定义,我们取消了“境外就业”统计项目,同时,取消现行制度中“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即国境内劳务。此项业务不涉及在外劳务人员统计,对今后业务数据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2、将统计制度中的对外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指标调整为“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将“完成营业额”指标调整为“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是源于1980年建立的《对外承包工程等收费项目统计制度》,30年来一直沿用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相同的“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指标,主要目的是方便两项目指标相加汇总形成对外承包劳务合计指标。 随着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2008年底,两项业务在统计制度设计上正式分开。 考虑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已不能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进行科学、准确的描述,因此,我们将此两项指标分别替换为“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和“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同时,原统计制度中的“国境内劳务业务”相关营业额、合同额指标也可合理过渡。 2002-2009年国境内劳务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的情况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指根据企业与境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指(1)报告期根据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2)境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 (三)加入以下总则内容 1、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报表CB2表增加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指标。 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政府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货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取消了“支付派出本国劳务人员机票费用”、“支付派出本国劳务人员工资”指标。 (三)增加了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界定原则: (1)派往本企业承揽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人员纳入派出人员、期末在外人数统计。 (2)派往本企业境外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派出本企业自有人员纳入派出人员、期末在外人数统计。 (3)派往本企业分包的境外工程项目人员纳入派出人员、期末在外人数统计。 (4)本企业境外企业直接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招用的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派出人员、期末在外人数统计。 (5)派往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的常驻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派出人员、期末在外人数统计。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制度建设 (二)统计数据的收集、核查、发布 (三)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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