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知识专题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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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知识专题辅导

第一部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义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申报。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报送相关资料,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第一部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范围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第二部分:近期个税热点问题 甲合伙人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甲前8个月应纳税额=(120000×35%-6750)×8/12=23500(元) (2)甲后4个月应纳税额=(120000×35%-14750)×4/12=9083.33(元) (3)甲全年应纳税额=23500+9083.33=32583.33(元) 乙合伙人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乙前8个月应纳税额=(96000×35%-6750)×8/12=17900(元) (2)乙后4个月应纳税额=(96000×30%-9750)× 4/12=6350(元) (3)乙全年应纳税额=17900+6350=24250(元) 丙合伙人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丙前8个月应纳税额=(24000×20%-1250)×2/6=1183.33(元) (2)丙后4个月应纳税额=(24000×10%-750)× 4/6=1100(元) (3)丙全年应纳税额=1183.33+1100=2283.3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部分:当前个税十大涉税风险点提示 一、单位以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形式支付个人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 提示要点:工薪收入的计算口径 从内容上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薪性质的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工薪的收入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征项目(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生育津贴、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暂免项目(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人员按规定和标准取得的住房补贴,233元至933元)。 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收入。 从形式上包括:现金、实物(房产、汽车、电脑、金银、玉器等)、有价证券(礼品卡、消费券、提贷单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免费旅游等)。 第三部分:当前个税十大涉税风险点提示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在缴费时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 提示要点: 国税函[2009]69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薪计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第三部分:当前个税十大涉税风险点提示 三、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 提示要点: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税发[1999]56号文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第三部分:当前个税十大涉税风险点提示 四、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超比例或超基数缴付住房公积金,而在计税时未作纳税调整。 提示要点:财税[2006]10号文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0年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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