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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按年度开展对流域内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抽查。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十二条 中央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实施进度、已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年度中央资金先到位时,省级政府可用中央资金先安排满一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同时,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开展项目治理工作,加快规划内项目实施。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规划控制投资额30%、60%、80%的比例补助。
第十五条 中央依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对地方项目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中央先期安排规划内项目中央应补助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80%,剩余中央应补助资金待项目治理完成后,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清算,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用于冲抵项目地方投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当年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负责项目实施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要将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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