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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
浅析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
内容摘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国家也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注重公平,市场经济注重效率。于是对于我们国家究竟应该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理论界向来莫衷一是争论不休。而对于我国目前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学界也是各执一词。甚至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连民法典尚未出台,何谈商法典?讨论这个没有意义。究竟民商关系是属于形式意义还是实质意义,笔者试图对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立法形式 法律意识 价值取向
正文: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概念与评述
(一)民商合一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注意,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①民商合一一直是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如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民商本为一体②,该主张主要从民商法的发展历来来看,认为自古以来商事法律规范就被概括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例如“言法必罗马”的罗马法。当然,也有学者对于民商法的关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认为民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③。然而,从目前的民商法发展来说,纯粹地认为民商一体确实无法解决所有的矛盾,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国际化事项。虽然有学者提出,当前学界所谓的民商合一并非真正的民商合一,真正的民商合一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然而该主张并没有对具体的法典编纂体例予以明确,对于民商法律规范的比重与地位也没有予以明确,只是简单地提出此概念,也无法确定究竟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笔者以为此主张尚欠缺考虑,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民商分立
何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④。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主要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情形来看,认为民商不分极大地妨碍着交易的发展, 制定商法典可以加速贸易和法制的统一, 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⑤。然而民商分立也的确会如一些学者所言割裂民商同一法律关系,从而有害于司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即便如一些学者说的,民法的核心是公平,商法的核心是营利性,是效益,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与效益原本就是对立统一的,并不能纯粹分割,如果割裂民商联系,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
其实目前学界的民商之争在我看来不过是形式之争,早有学者明确提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问题, 只是在私法领域内民法与商法二者的立法形式问题”⑥。首先,民商的各自存在是民商分立与合一之争的存在前提,也就是说民商法已经在学界得到了承认,并且是各自以独立的地位得到承认的,那么久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与合一之争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立法也已经区分了实质的民商法。虽然没有出现统一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但我国有独立的商事规范存在,并不绝对服从于民法规范。所以尽管我国以民法通则为中心,商事规范却以其特别法之地位而独立存在。
即从形式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既不属于民商合一,也不属于民商分立。从宏观来说,我国当前民法典尚不知何时出炉,又怎么期待商法典?我国市场经济实行时间不长,市场发展不完善,因此难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将目前零散的单行法规统一编纂起来是一件相当困难与艰苦的工作,倘若再加入商事法律规范,则此工作更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有结果。民法尚且没有达到统一的层次,又怎么统率商法?;从微观来说,独立的商事规范适用技巧与意识已经深入人心,通常不会用民法的相关规范来处理商事纠纷。综合以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商立法模式既不属于合一也不属于分立,因为市场是发展的,民法典正在酝酿中,谁也不好说会不会将商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至于商法典,则更不知猴年马月了。
然而尽管民商法有如此多统一的地方,它们之间仍然有许多区别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我国立法也无法完全采取单纯的立法模式。笔者倾向于认为我国目前属于混合立法模式,即民事法律规范与商事法律规范错落分布,都不成体系。
三、影响民商立法模式的因素分析
综合学界关于民商分立与合一的争论,其讨论的核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下面笔者一一加以分析:
(一)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价值的取向不同可以说是民商差别的本质与核心,民法的调整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然而商法的调整目标在于促进交易进行以实现效益。也就是说,当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如果适用民法来调整会首先倾向于公平而适当照顾效益;而如果适用商法规范,则当然地回倾向于效益,必要时甚至牺牲公平。
(二)适用主体
民法从本质上讲是权利法,其基本价值在于引导并组织公民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因此公民对民法必然要求其满足公民之公平要求,从这一点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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