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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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學生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之旅費得否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補助 (原行政院主計處93.12.16處忠六字第0930007895號書函)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因公奉派出差之公務員為主,並未包括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之各級學校學生。惟考量各級學校多有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比賽之情形,為使其有一致遵行之依據,有關各校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旅費之補助,應由各校視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在不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現職技工、工友各項支給標準原則下比照辦理,至有關各項費用檢據核銷問題,亦比照該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個人受獎或代表單位受獎時,可否列支差旅費問題(原行政院主計處97.4.10處忠七字第0970001950號)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故奉派代表機關受獎,係屬處理公務,可依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個人受獎時,如係屬因公獲獎,並奉機關核派以出差方式辦理者,亦得依上開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原行政院主計處99.12.21處忠字第0990007667號函研商「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為使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避免不當運用臨時人員,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行政院於97年1月10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據以施行,故各機關僱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得否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宜回歸該要點訂定精神,由各機關依該要點規定檢視其運用之妥適性,本權責自行核處。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是否包括市區內車費 依新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有關原訂「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膳雜費包括市區內車費之規定已刪除,故自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所需搭乘市區內公民營客運汽車或捷運之車費,均可報支「交通費」,惟不得報支計程車資(現行規定為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交通費中除火車票票價外,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 (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關於所詢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另公務人員因公出差,因故取或延期,其已購車票或飛機票之退票手續費,如奉機關首長核可,同意檢據報銷。 ()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450晉支年功薪者差旅費報支標準 (原行政院主計處94.12.19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號函) 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現教職人員已達本職高薪點450晉支年功薪資者,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奉派假日出差,可否請領出差日之雜費,並擇一日補休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101.8.20主預國字第1010054345號「主計長信箱」) 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略以,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雜費不分職務等級每日得400元。又機關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上開要點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至假日出差得否補休假部分,事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議,得否准予核給差旅費問題 (原行政院主計處94.12.15處忠二字第0940009149號函) 查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前後,相關人員因會務需要,前往指定處所開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及銓敘部94年11月2日函示,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所定,旅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現行規定為凡公務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故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會議,屬會員對團體間之個人行為,係以公假登記,非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之因公出差,自無涉差旅費之報支。()機關駕駛接送長官或同仁,可否報支差旅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95.5.4處忠字第0950002815號「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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