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运作之基本认识.ppt

  1. 1、本文档共5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工会组织运作之基本认识

*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 * 申請核發登記證書應檢附資料: 1.發起人連署資料表暨名冊 2.發起人本業工作證明(職業工會發起人無法檢附本業工作證明者,請檢附切結書) 3.籌備會議紀錄(請檢附簽到冊) 4.公開徵求會員之證明資料 5.成立大會會議紀錄(請檢附簽到冊) 6.工會章程 7.會員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 8.第1屆理監事名冊(應記載職稱、姓名及聯絡方式;理事長應載明住居所) 9.工會圖記印模一式3份 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工會登記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辦 理工會登記。 籌組工會程序 會員(代表)大會 工 會 組 織 圖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常務理事會 理 事 長 理 事 監事會召集人 監 事 小 組 小 組 小 組 小 組 上級工會代表 副理事長 會 員 ☆工會法第15條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細則第14條 工會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3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2倍。 *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第17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5人至9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2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27人。 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51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3分之1。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3分之1。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2分之1。 *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第17條 工會應置理事長1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1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第19條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工會法第20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 ◎細則第1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範例:100/5/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監事,並於同日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任期4年 ?任期自100/5/1-104/4/30 如100/5/5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任期4年 ?任期自100/5/5-104/5/4 ◎下一屆應於104/4/30前改選,並於5/1-5/10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 理事及監事 會 議 *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理 事 會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監事或監事會 會 議 ☆工會法第22條 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由。二、時間。三、地點。四、其他事項。 ◎細則第22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工會法第23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會 議 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5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5分之1或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3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送達。 ◎細則第24條 依本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 會 議 ☆工會法第24條 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2種,由理

文档评论(0)

170****053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15033021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