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及儿少相关保护法令之介绍与宣导.ppt(552K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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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及儿少相关保护法令之介绍与宣导.ppt(552KB)

第 85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第 85-1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肆、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大學教授行為不檢,在學校對其女職員於執行職務時為性騷擾,亦曾在校園中對於女學生為性騷擾,並於校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對同車之女乘客為性騷擾。 1.女職員可適用之法律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2.女學生可適用之法律為性別平等教育及性騷擾防治法。 3.女乘客可適用之法律為性騷擾防治法。 案例二 一名14歲少年透過網路結識同校一名同齡少女,去年4月間,兩人在少年家中發生性關係後,今年3月間,少女離家又在少年家中發生性關係,引起女方家長不滿,控告少年誘拐女兒,涉嫌妨害性自主。 少年家長因與少女家長溝通無效後,認為其子不滿16歲,也是受害人,同樣也對少女提妨害性自主罪嫌告訴。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已明定只要跟未滿十六歲對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縱然是兩情相悅,仍會有刑事上之責任,而且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發生關係者,還會加重刑度! 但是又考慮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有時在意亂情迷的情況下,不小心發生了關係,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又嫌太重,又額外增加前述二項備註條款,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只要符合條件,又是兩情相悅,沒有任何暴力脅迫再加上雙方父母又不提告,是可以免去刑責的。 傳統觀念中,認為青少年發生性關係,基於貞操觀念,無論是否兩情相悅,吃虧的是女方,法令通常也較保護女方,但目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嫌中有所謂「兩小無猜」條款,即認為既然男女雙方都未成年,少年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只有少年接受法律制裁不盡公平,因此男方家長也可控告女方。 其他案例 伍、結論 一、落實性別平等,拒絕性別歧視。 二、保護未成年的兒童及少年之福利是你我之責任 。 FIN~ 第 20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48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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