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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上海自贸区怎样成立外贸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 上海自贸区怎样成立外贸公司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创业者的理想平台,是国内外投资者注册公司的首选之地。上海自贸区不仅仅有着最为优越的地理优势,是国内面向国际是的主要港口,更是我国的主要金融中心,拥有者面向全国的庞大营销市场。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能够为您的事业带来难以想象的优势。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试验区管理机构受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事项;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试验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投资方资质:外国投资方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方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外国投资方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方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方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方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三、办理程序 1、投资方向试验区管理机构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材料; 2、试验区管理机构就外国投资方及其境内所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书面征询其注册地省级及本市税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 3、试验区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外国投资方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12、投资各方出具的保证函; 13、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方承诺书; 14、投资性公司设立备案表; 1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机构 (一)申办条件 1、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2、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二)办理程序 1、投资方向试验区管理机构报送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2、试验区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4、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5、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无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据 1、商务部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第22号) 2、商务部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第3号) 3、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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