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027九鼎集团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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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027九鼎集团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

九鼎集团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 办法(试行) 编 号: MACROBUTTON AcceptAllChangesInDoc MACROBUTTON AcceptAllChangesInDoc QB/JD. ZC027 公司/中心:总裁办 起 草:廖永强 日 期:2010.12.31 版本号:第A版第0次修改 审 核:张国球 日 期:2010.12.31 批 准:周细军 日 期:2010.12.31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强化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减少因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落实并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 经济净损失的计算以实际发生或合理估计为准。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发生的严重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九鼎集团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 各独立公司总经理、各IBU总经理、各职能线总监为安全事故的问题处理单位一把手;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作业细则 4.1 安全事故的界定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性质可分为人身安全事故、财产安全事故和经营安全事故。 人身安全事故 指因公司设备设施维护不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安全防范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非人为可控意外等造成本集团员工(包括非正式员工)人身伤 亡和因公造成本单位外人员伤亡的事故。如交通事故、工程事故、生产事故、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亡等。 财产安全事故 指因安全防范不力或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事故。如资产被盗、被抢、被骗;原料或产品淋湿、霉变、污染;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毁损;因失火、爆炸、自然灾害受灾等。 经营安全事故 指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监管不力造成公司产品质量安全不过关或发生经营舞弊行为,或者泄露公司经营机密,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如产品含违禁元素,产品配方错误,原料、产品检测错误,生产加工错误,采购、销售或财务舞弊等。 4.2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 安全事故责任按过错原则分为管理一般责任、管理过错责任、操作过错责任及连带过错责任。 管理一般责任 指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关系,管理人员无明显过错,但安全事故牵涉人员、资产属于其管辖范围内,其负有领导责任,则需要追究其管理一般责任。只有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才追究管理一般责任:(1)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残疾;(2)安全事故造成年度合计经济净损失巨大。集团年度合计经济净损失在100万以上,分子公司年度合计经济净损失20万以上。 管理过错责任 指管理人员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责任,管理人员有明显过错,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管理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引起的。如管理人员不重视安全管理、疏于防范、督查不力等。 操作过错责任 指因操作者的过错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则应追究操作者的操作过错责任。如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管员擅离职守导致物资被盗等。 连带过错责任 指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责任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履行提示或控制义务,或者因责任人的共同参与导致安全风险增加,则应追究责任人的连带过错责任。如事故发生前,陪同司机喝酒或过度娱乐的人员;司机酒后驾驶的同行人等。 4.3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界定 4.3.1 管理一般责任人 管理一般责任追究只追究两类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追究。 (1)公司董事长(集团理事长)和公司总经理(集团总裁)、分管副总(集团副总裁)。在各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追究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的管理一般责任。在集团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追究集团理事长、总裁及分管副总裁的管理一般责任。 (2)集团各中心第一负责人。在集团各中心对口管理线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追究中心第一负责人的管理一般责任。 4.3.2管理过错责任人 管理过错责任最多只追究三级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在不同层面,只往上级追究。 一级管理过错责任人:公司董事长(集团理事长)和公司总经理(集团总裁),集团各中心第一责任人。本层级责任人负有确定并传达管理基调(领导是否重视及重视程度)、制定管理规则、组织部署、督导落实等管理责任。 二级管理过错责任人:IBU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工厂厂长。本层级责任人负有传达管理规则、组织部署、预防、检查、督导落实等管理责任。 三级管理过错责任人:部门经理、SBU经理。本层级责任人负有贯彻执行、安排落实管理规则及上级部署工作等管理责任。 4.3.3 操作过错责任人 造成安全事故的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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