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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
、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
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
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
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5、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6、绿化设计;
7、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8、环境监测机构;
9、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0、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
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 排放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卸站等,宜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污染防治原则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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