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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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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年本)];(九)其他相关规定: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20**年10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年10月27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二○○六年第10号);5、《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五、申请材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3、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4、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盖章);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合营各方签字、盖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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