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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超过600项。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收费减免政策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政府性基金 1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2、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2016年2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停征 2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016年2月1日起 缴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 免征 3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缴纳义务人 政府性基金 免征 4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府性基金 免征 5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2014年12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有关收费基金 取消、停征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6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租赁手续费 2、农业部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 4、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5、旅游部门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7 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2015年10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8 取消以下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4、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9 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详见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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