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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设立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取药品检验费;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7月10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承担药品注册审批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7月10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收取检验用标准物质。
根据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50号)的要求,主要职责为: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处。
三、服务对象
符合事项办理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已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药品注册检验。
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报材料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检验通知单、检验受理单、抽样记录单及办理药品、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提交的相关注册材料。
技术服务委托方需提供检验委托函、检验依据的质量标准、微生物检验方法验证资料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送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资料、样品、对照药品对照药材等,受理人员审核、计费、收费,对样品受理编号,交检验室检验。经对检品检验、必要时复核,各级对检验记录、报告卡校对、审核、审签后,打印的检品报告及复核意见,盖章后寄发有关单位。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7月10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二十一条 复核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材料中的测定方法以及相关说明进行操作,对测定方法的科学性、复现性、适用性进行验证,对产品质量可控性进行复核检验,并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检验,将复核检验报告送交审评机构。
承诺办理时限:本部门公开承诺除特殊情况外,均按法定办理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附件
九、咨询方式
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6号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品受理厅
咨询电话:0311网址:/
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食品、酒类、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检验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50号)的要求,主要职责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业务调度部。
三、服务对象
食品(食品、酒类、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1.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
2.样品在保质期内
3.样品检验项目在我院检验能力范围内
4.提供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委托检验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理大厅填写委托受理单
2.按照要求填写产品信息,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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