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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解 读.ppt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有关内容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立法情况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作了重申。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形成标志 法律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统一、有机联系的整体。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四个主要标志: 第一,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 第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 第四,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三个方面的“相适应” 一是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 二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三是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第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第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第四,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第五,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要着眼于法律法规实施的需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法律规范,增加可操作性。 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基本框架和主要特点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和基本框架 1、立法背景: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绿色崛起的有力支撑。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是优化我省生态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民族文化、彰显地域特色具有重要作用。 1996年11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使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促进了我省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了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完善了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2、立法过程: 省住建厅于2009年启动了《条例》修订的准备工作。《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将《条例(修订草案)》报送省政府。 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7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3、基本框架:《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涵盖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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