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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 岳阳社区大学.ppt
第2章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自然人) 二、法人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 二、债权 二、债权 二、债权 三、人身权 四、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形式 四、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法原则上采用过错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才采用这一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别形态,指在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时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医生的医疗事故。 4.公平责任原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若不给予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例如:甲出于好意帮助乙,在其帮助的过程中,却将自己的物品损坏,那么这时乙就负有义务帮助甲,来共同承担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返回 上一页 下一页 第四节 民事责任 * *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的不同,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和无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的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二、法人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财产所有权二、债权三、人身权四、知识产权 笫四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形式四、诉讼时效 关闭 返回 下一页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返回 上一页 下一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尊重财产所有权,财产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流转。例如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与财产的所有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是所有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制度。财产的交换和分配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表现为财产的让渡和移转,与财产的流通关系紧密相联,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其特点在于人格尊重和身份平等。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因素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身份权、亲权和监护权等。 第一节 民法概述 返回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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