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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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ppt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时间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性质 三、监护人的设定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权的内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三)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 原告乔永兰之子张永信于1977年病故,其妻史玉芬于1981年秋与被告张家华结婚,带去儿子张波(10岁)。1982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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