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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培训社会单位

(十 九)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三是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 (十二)关于特种物品、特种作业及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五是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T27 SP73 (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P46 (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二十四第二、三款) (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P47 (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四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十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 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SP83 (十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一是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二是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SP96 (十五)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三是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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