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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

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 主讲人:岳晟宇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概述 自1950年《税收实施要则》颁布以来,营业税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1993年 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一直占地方税收的40%左右。2008年淮北市营业税收入为44573万元,占地方税的比重为35.3%,占地方财政的比重为23.8%。提供营业税的主要行业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 一、条例、细则出台的背景 (一)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 老的营业税是1993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实施,距今已经15周年。在这15 年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营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下文调整税收政策。主要有对纳税人的修改、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修改等等。 (二)解决与其他税种的交差 在税收管理上营业税与其他税种的交差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主要表现为与增值税在征税范围上,增值税抵扣上等,造成国地税税收管理的扯皮。 (三)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需进一步完善税制,以适应国际形式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及相互提供劳务的业务量逐年增加,加强税收协作,实现税收主权,要求要对税收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总之,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管理,实现税收和谐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 结论 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管理的需要,实现税收和谐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营业税条例共十七条与老营业税条例一样 。 营业税细则的颁布实施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的营业税细则二十八条,比老的营业税细则少八条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概念 (二)单位和个人规定 (三)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 (四)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规定 (五)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规定更明确 (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概念 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从概念上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变化,但就条例和细则的具体内容看却有很大的变化。 (二)构成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取消有经营行为的界定,有些纳税人不一定就是有经营行为的人。 (三)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 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是一条新规定,更便于税务人员操作。 (四)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规定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五)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规定更明确 细则第十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承包)和第十二条(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此规定主要是解决企业为了加强管理,化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控制管理的改革。 (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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