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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为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有关条款 2013年3月13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 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发票信息需一致 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局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局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2号公告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就如何确定计划分配率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实耗法最关键的是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出口货物如何预退税 纳税人先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局同意后,再办理预退税手续。 ?报关出口后3个月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再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号公告) 1、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分配率 按照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理核销的加工手册的加权平均分配率确定 2、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无核销手册或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首份手册计划分配率确定。企业应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3、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企业于4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税务机关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 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退运及改为免税和征税的处理 24号公告根据发生时间,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发生在本年,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果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2号公告将已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改为免税或征税的,不再区分发生时间,统一调整为,在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 凭证不齐也可退税 发生真实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果因为自然灾害、被盗丢失、司法扣押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收齐凭证,可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局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而且此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此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 明确有关规定的具体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逾期申报的时间:4月30日之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一般为4月15日 免税出口补齐凭证的时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 退税凭证虚假的具体情形 规定了15种具体情形,包括凭证伪造、或虽然凭证真实,但内容不符、金额不符、时间不符、数量不符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 按原料退税的特殊情况 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列举的原料,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如果原料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属于列举的原料,且两种原料的退税率不同,怎么处理呢?12号公告规定,按主要原材料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 特殊区域水电气退税政策 主要内容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 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 六、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 七、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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