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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领导与专家参加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宣

欢迎各位领导与专家参加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宣 贯 会 《规范》出台的背景 1、2007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2006年6月2日颁布(修改)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3、2010年7月22日颁布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 《规范》的依据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规范》的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规范》的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正确。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规范》的依据 第八条:用能单位应按规定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正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进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规范》的依据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开展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规范》的罚则 1、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进行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能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能源计量审查的内容和依据; 确定了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 解决了能源计量审查报告的合法性; 为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提供证据。 《规范》未解决的问题 未解决审查报告的有效期; 未解决能源计量审查组长、审查员的资质问题。 未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持证问题。 未能解决企业通过审查后有哪些优惠待遇。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 本规范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水、焦炭、煤气、电能、热能、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电能、固态能源、液态能源、气态能源、可回收利用余热等) 适用范围和对象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1)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规范》总体内容介绍 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内容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除引言外,包括1-3章。 第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包括能源计量管理(第4章)、能源计量人员(第5章)、能源计量器具(第6章)、能源计量数据(第7章)、自查与整改(第8章)等五章内容。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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