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及新修订热点讨论主讲人司东.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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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及新修订热点讨论主讲人司东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八)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拥有程序选择权 解读: 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 审理时限等方面比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所以在实践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出现不能按时审结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但是修改前对于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九)新增小额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后全国推行 解读: 2011年4月,最高院启动了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北京、湖北、青海等十三个省、直辖市的高院分别制定辖区内的两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小额速裁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的比例不高,但是审结的效果初显,对于定纷止争的作用初显。对于小额的认定问题,也是经过了多方调研,最终确定了一个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划定金额的办法。 总结试点经验,参照世界各国各地区规定,本次修法将小额诉讼制度写进了民诉法。实行小额诉讼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只能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第二、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三、标的额必须是统筹地区地方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实行小额诉讼制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一审终审,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即生效,不可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 235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 检察院可以对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懈怠、不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可以通过提出《法律监督书》进行监督,咱们律师有了全新的救济途径。 (十)检察院可以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三、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1、立案难的问题仍未解决。 有许多案件依法当属人民法院管辖,但人民法院为了回避矛盾,往往釆用不予立案的方法回避,而不予立案也不依法下裁定,使得当事人有诉求没人理,又不给上诉的权利,从而导致矛盾升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涉及政府重大项目工程的案件难立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难立案;涉及在一定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难立案等等。 建议:加大对立案的监督,不予立案的,法院应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实践中法院均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又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这样当事人无法维权,如此的话,诉讼时效又该如何计算? 2、案件审理超审限的问题突出。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审级,在一定的时间内审结。但审判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案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有些案件甚至一拖数年,亊实上形成了执法机关的违法,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本人认为: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是引发上访等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不积极釆取措施予以解决,势必造成公信力的下降,甚至严重影响依法治国宪法原则的实施。 3、《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不具体,实践中不便操作。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该条款对申请复议的时间、复议的期限以及复议的结果能否上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 4、《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这里所述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实体处理有关联的第三人。但对在诉讼程序中案外人认为有损害其利益的(如财产保全裁定),案外人能否就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裁定提起撤销之诉,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诉讼程序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在法律上的救济渠道并不明确。 5、检察机关干预司法独立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的规定,检察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过程中对法院进行监督。该条款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容易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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