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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二

民法学二 主讲人:胡吕银 戚兆岳 于雪峰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发展过程 (1)罗马法。罗马法的对物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对人的权利,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遂将其概括为物权。 (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没有采纳物权的概念,它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题囊括这些权利。 (3)德国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对后世的民法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日本、瑞士、中国台湾地区都仿效了德国模式。 (4)中国的物权法源自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 (5)将物权法与市场经济画等号的观点是错误的。英美法没有物权法,大陆法系也不都叫物权法。 2.物权法的定义 (1)传统物权理论的定义。传统物权法将物权法定位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2)物权二元结构论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 (3)物权法双重结构论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单一与共同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作用在于帮助人们在日常的、正常的生活轨道中获得财物、保存财物和使用财物。具体而言:(1)物权法要确立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物;(2)物权法要发现和确立什么是财产权益、包括哪些财产权益;(3)物权法要确立和维护基本的财产秩序;(3)中国的物权法要反映和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性状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指一定的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有排他效力的权利。 2.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界分 传统权利关系三要素的区分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只有从客体上区分民事权利才具有根本性。物权的客体——物;债权的客体——给付,即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或智慧信息。 二、物权的客体 1.物与财产的区别 2.物与有体物、无体物的区别 3.物的特征 物的一般特征——客观实在性、确定性;根本特征——特定性。 4.物的定义 (1)传统物权理论的定义。物即有体物。 (2)物权二元结构论的定义。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3)物权法双重结构论的定义。物,是一种既存的确定的财产利益。 5.物的存在形态 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即实物和价值物。 6.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原物与孳息 (3)主物与从物 (4)单一物与集合物 三、物权的性质 1.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含义 物权直接支配性是指物权人依据物权自主选择或决定在物上实施一定行为的属性。具体而言,法律赋予物权人对一定财产利益的自始自终的控制力,其基本含义在于不管财产处于何种状态,物权人都与财产有权利义务上的关联性,能够实施直接影响一定财产利益地位和命运的行为。 2.物权直接支配性的体现 (1)直接支配性首先体现的是一种人与物的可识别关系。 (2)物权人的直接支配性表现为对物的两种控制力:一是最终的控制力,以所有权来表示;一是现实的控制力,以占有权来表示。 四、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延伸,就是指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排除废物确认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具体含义是:(1)权利主体的唯一性;(2)物权之间的不兼容性;(3)物权的对抗性。 2.传统物权理论上的其他几个物权效力 传统物权理论上有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这几个所谓的物权效力要么不存在,要么被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性和排他效力所吸收。 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合同债权实行自由创设,亦即合同自由。物权为何要法定?这是由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所决定的。赋予物权直接性和排他效力,但物权人不能任意地创设物权。 2.物权法定的内容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等,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地创设。 3.物权法定之 “法”的界定 当然首先是物权法,但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物权法定的“法”。即只要对物权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作用,都可算作法定之“法”。但要符合三个条件:(1)已经形成一种权利义务规则;(2)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3)符合物权法理。 4.物权法定的程度 严格的物权法定与宽松的物权法定。《物权法》采用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台湾学者谢哲胜、苏永钦主张取消物权法定原则。扬大的刘正峰也持这一观点。孟勤国和我主张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 5.物权法定的价值 实现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个别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存在内容效力相互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物权。 2.一物的特定化 “‘一物’不是自然状态的实体或一般意义的存在,而是特定场合下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一物’,是特指某物,而且应该是某一实物形态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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