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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1.收入的界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 加的、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二、收入的分类与范围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标准(同时满足)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四、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入的一般核算 3、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3、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折让 3、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只须将已计入“发出 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一般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 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3)若销售退回是属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 并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生的,则除应在退 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 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 销售收入确认后又发生销售退回 4.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本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为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应按照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由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在于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是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照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销售 1)一般分期收款销售,同正常销售。 2)分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3年以上分期收款),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7.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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