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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施工许可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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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3)承包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划分如下: 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0层及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 建筑面积20万㎡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8层及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高度l20m及以下的构筑物; 建筑面积l20000㎡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4层及l4层以下、单跨跨度24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 建筑面积60000㎡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2违规行为的规定及承担的责任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3.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模块三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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