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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第二讲 法律释义方法 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法教义学的概念在这两个领域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实用法学是对各部门法学的统称,这些因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之不同而形成的部门法学,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围绕拉伦兹所言的某个特定的法秩序而展开的理论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实际上也可用来指称部门法学,质言之,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尤其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就被直接称为民法教义学、民法解释学,刑法就被直接称为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等等,笔者姑且称之为作为部门法的法教义学。 与此相对应,在作为理论法学的法哲学或法理学领域,也可提取出一种具有法教义学导向的方法论,它与近代以降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潮恰好相互汇合,为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实用法学领域的法教义学提供方法论的基础,笔者姑且称之为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 《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林来梵,郑磊著 /cacnew/200808/190021762.htm 2010.03.13 词义辨析 实在法学 部门法学 应用法学 法教义学 法释义学 实在法是从欧洲法学中翻译过来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自然法而言,具体是指那些存在于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其实我们很熟悉,大致上,它相当于在今天的法学课堂中的部门法。叫部门法又不太严谨,因为古代的法律是不分部门的,而且部门法这个词不大容易使人在理解上与精深的法学方法产生联系,但实在法又确实不是一个很通行的名词。问题是我们不大好找一个更好的词替代它。这项工作留给同学们。请你们认真思考,到这个单元,甚至到这门课结束的时候,或者更久,到我们毕业,或是还要遥远,到我们四十、甚至五十岁时,那时我们的思维更自由了,能否赋予它一个朗朗上口、内涵精准、又紧紧依托其文化背景的名字。 1、法律的文本意义是什么?释义法律——用专业的方法将法典、法规释义成标准读本,可用来进行法律教学和法律知识普及,并且构成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具有共识性基础的法学理论平台。 2、相对于其它学科而言法学的独特研究的方法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法学领域中,法学所独有的方法,不是法律经济学,也不是法律社会学,而是各种实在(部门法)法知识。 法律释义的性质 法律释义方法,是一种从法律专业知识角度对立法文件的说明,它构成我们法律知识的主要部分。法律释义方法构成了部门法的知识主体。(在各种部门法教科书、司法考试中随处可见,它是我们思考法律问题的基本方式。) 对法律解释可以从形式与内容两个维度看。从形式的角度,不同法系中都发展了有自己文化特点的法律表达方式。而目前在我国,源于大陆法那种继承罗马法,并受到日尔曼法、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贸易的商法、当地习惯法影响,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法典制定和适用中最终得到完善的法律释义方法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也有自己的解释传统。中华法系固有的法律思考方式也在影响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这种循环并不仅仅是教义学与法规之间的循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法律的意义也在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之间循环着。德沃金的一段话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种循环:“作为整体的法律由不同(注)它既是法律实践的产物,又是对法律实践进行全面阐释的激励。它向裁决疑难案件的法官们提出的程序是基本的阐释而非偶然的阐释: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法官对它本身已有完善阐释的同一材料继续予以阐释。”(德沃金著《法律的帝国》P202 这种循环的意义是多样而复杂的。我们可以将其核心问题归纳为: 1、法律阐释者以什么阐释法律文本? 2、法律阐释者应当用什么阐释法律文本? 3、法律文本的意义是什么? 4、法律文本的意义是如何得以呈现的? 5、法律文本的意义应当呈现什么?或者说这个意义是由谁确定的,法官还是立法者? 6、如果法官要阐释法律文本的意义,他应当如何阐释? 关于财产法律规定举例 《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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