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课提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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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课提纲

留置权 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 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债权人可留置债务人动产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之立法例 1、德国民法:债权效力,不限于动产(另有法定质权的规定)。 2、法国民法:不认为留置权为独立物权,而是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另有优先权的规定)。 3、瑞士民法:抗辩效力、物权效力(不包括不动产)。 4、日本民法:虽规定在物权法中,为独立物权,但没有优先受偿性,不限于动产(另有先取特权的规定)。 5、英国: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占有动产)、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不以动产占有为必要)、海上留置权。 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仅能就债务人之物成立,质权可以设定于债务人物上,也可以设定第三人物上 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并非出于担保目的,而质权人占有动产原因纯粹出于担保目的 留置权在实行之前仍须给债务人宽限期,质权无宽限期 留置权因占有丧失或相当担保的提出而消灭,质权仅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 取得条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的动占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不得适用留置权的情况 行使留置权将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 行使留置权有悖于公序良俗的 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 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债权的范围 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保管留置物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动产 收取孳息 必要的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物权法236条: (1)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的期间;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限;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4)优先受偿。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 处分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 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 消灭 担保的提出 占有的丧失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未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其一,如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质权,由于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抵押权虽成立在先,仍不能优先于善意 的质权人;质权人并非善意的,质权人不优于抵押权人。其二,如先设立质权再设定抵押权的,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都优先于抵押权 。 同一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照权利设定先后确定权利优先顺序。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如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基于保管协议而留置质物。由于此时质权人的质权并未丧失,故形成竞合。此种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占 有 占有的概念:民事主体对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 占有的性质:通说认为占有为状态,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权利。占有的事实为物权发生的前提,但并非物权本身。 占有又是一项制度,占有制度的作用:1.保护占有 :2.表彰本权;3.取得本权。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占有事实之推定:上述红色字符占有人无需举证证明 占有的变更 含义: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转变。 情形: 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占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占有。移转、继承。 占有的消灭:占有人在事实上丧失了对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为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推定:权利的推定,事实的推定 ; 二、善意取得; 三、善意占有人之占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四、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同(见教科书); 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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