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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作为思想政治课程资源的应用价值.doc
法律条文作为思想政治课程资源的应用价值
摘 要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与宗旨。思想政治教材中大量引用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并试图通过这些条文的引用,阐释其背后的价值。法律条文在事实上已经具有了课程资源的属性,它在教材编写、组织教学、法律宣教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关 键 词 法律条文;思想政治课;课程资源;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6)11-00-03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要求,高中学段的法治教育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与宗旨。这一要求与思想政治教材的实际特点是一致的。翻开教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大量引用了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并着重阐释其背后的价值。“法律条文是以其物质外壳即立法文句来表达法律规范、反映立法意图的”[1],这在事实上使法律条文具有了课程资源的属性,它在教材编写、组织教学、法律宣教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一、论证教材
思想政治教材的语言风格不同于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语言。教学语言讲究形象生动,通俗易懂,而教材语言除了形象生动,通俗易懂以外,还必须考虑学科逻辑的内在需求,体现论证性与规范化。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编写者为了做到严谨、规范和科学,做了诸多艰辛的努力。其中,一条成功的经验在于适当地引用法律条文。
例如,《经济生活》在“货币的基本职能”中链接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文论证了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映射了货币职能不容剥夺,货币不可侵犯。在“违反税法的行为”中链接的法律条文则是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漏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抗税罪”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条文的列举,论证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统一于税法,税法是税收的基础。
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提出的工作要求。《政治生活》引用了大量的宪法条文来论证教材的基本观点。教材第一课引用了我国宪法第一条来说明国家性质,引用了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还借助于宪法第三十三条阐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第五课引用了宪法第二条,点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第七课引用了宪法第四条,表述“民族平等原则”,在表述我国宗教政策时,教材引用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不同款项。同时,教材中的一些内容以非引文的方式再现法律条文。例如,《政治生活》教材指出,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这实际上再现了我国宪法第三条;对“公民政治性义务”的概述,其实是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五条的内容。
引用法律条文,不仅凸显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地位,而且使教材更准确地表达编者的意图,富有启发性,具有严谨性,体现规范性。在语言风格上,使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简明扼要,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在宣讲学科观点的同时也弘扬了法治精神。
二、区分概念
概念是揭示事物内涵与外延的思维形式,只有正确区分概念才能运用概念表述观点或阐述思想。教材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法律概念,专业性较强,加之教材对某些法律概念的使用不够严谨,造成了学生在认识上的混乱。对此,教师可在教学中适当引入法律条文,帮助学生区分概念。
例如,在《经济生活》学习中,总有学生将“法人”当作“法定代表人”。对此,我们在教学中引入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过对这一法律条文的语法分析,学生顺利得出结论: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而法定代表人属于人的范畴,即自然人,以血缘和生命为特征的自然人。又如,不少学生将“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理解,认为“一人”就是“独资”,“独资”也就是“一人”,两者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达。对此,我们在教学中引入了以下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引入这两个法律条文,旨在让学生对比两个概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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