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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罪数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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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一、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定罪 (二)有利于适当量刑 二、罪数判断标准 关于判断罪数标准的学说 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 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4、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5、个别化说 (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 (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 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 (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 (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犯意说为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持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持续犯) 1、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特征: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象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4)行为和状态不间断地继续一段时间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只因行为人的行为使之偶合 3、处理 (1)一般,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2)但,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规定了对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刑法第204条,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2)处理法条竞合的几个原则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②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③实害法优于危险法 ④重法优于轻法 ⑤新法优于旧法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2)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罪过 存在质疑:如绑架、抢劫、强奸等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意外事件?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处理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二、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一罪) 一般认为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新教材认为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集合犯替代的是原来的惯犯。 (一)集合犯(原指惯犯) 1、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主要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3、处理: 集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一罪,因此它是法定的一罪,只要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断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 1、概念 指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新罪的情况。 2、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后,失去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3、处理 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 注意:我国新刑法中没有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牵连犯 (三)吸收犯 (一)连续犯 1、概念 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2、特征 (1) 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①指具有准备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预定计划 ②也指具有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概括故意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3)数次行为间具连续性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二)牵连犯 1、概念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特征: (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原因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3、对牵连犯的处理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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