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身保险13873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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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保险 目录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三、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 四、人身保险的作用 五、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文,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类财产本身或者与财产有关联的经济利益,当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时,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财产保险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不能用货币加以确定,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一个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合同. 保险期限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有的长达十几年、几十年或终身。 保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费率主要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来加以确定,人身保险的费率与死亡、生存概率、人的年龄、险种、期限、利息率等多个因素有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业务经营方面的不同。财产保险出险偶然性大,加上存在出现巨灾和巨额风险的可能性,为了分散风险,保证保险财务的稳定性,必须有分保业务。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小额分散,大部分保单(寿险保单)的给付又具有必然性,而且给付率的计算也比较精确,因此财政稳定性较强,一般不需要分保。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属性不同。人身保险是保险人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个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 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人身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权利。 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社会保险的经营者目前在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由国家统一立法进行管理; 另一种是由国家和社会各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进行多头分散管理。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法律关系不同。 人身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系,以自愿、平等、有偿为基础,它是通过民法和经济合同法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及待遇,是以国家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的。 三、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需要与可能确定法 (二)生命价值确定法 (三)新休曼式确定法 (一)需要与可能确定法。 需要:是指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在经济上得到的帮助程度。主要包括: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婚姻费用、遗属生活费用、债务、退休养老费用等。 可能:是指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10*2*3*365*20= (二)生命价值确定法 1、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休布纳(S.S.Huebner)教授在1924年提出的一种保额确定法。休布纳认为:人的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有形的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房屋、汽车、家俱、衣物等,这部分财产可以通过各种财产保险得到保障;另一部分就是潜在的无形财产,即人的生命价值,这部分财产可以通过各种人身保险加以保障。 2、生命价值是指:人的生命是挣得收入的源泉,生命存在一天,就有一天的收入,生命就象是一笔看不见的资本,而资本的运动总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人的生命运动也能挣得一定的收入。 3、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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