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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
2. 种类: 1)经营者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经营者控制: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控制的内容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 (二)经营者集中利弊分析 利: 经营者集中特别是经营者合并可以为经营者带来下列利益: 经营者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经营者集中可以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 经营者特别是合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可以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 还可能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弊: 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对内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放任经营者集中,会降低反垄断规制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合并申报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申报程序: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审查―决定(不予禁止、禁止、附加限制条件)―公布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发布公告称,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 /v/b1249712992.html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审查。这是反垄断法出台后,商务部第一次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品牌企业亮出红牌。 商务部公开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 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反垄断法的第一场大考 /show/78wCo9CquFiEgaAu.html?s=0 汇源可口 “垄断”难咽 102536.shtml (四)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 质检总局被诉行政垄断 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 2007年12月,该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九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电子监管网由中信国检经营,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由此,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同中信国检存有利益关系,该部门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 2008.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但最后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 (一)概念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方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方式(接上页):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三)成因与对策 成因: 体制成因:我国在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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