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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客观条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和作用,掌握犯罪客体的种类及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具体要件,熟悉危害行为的特征,理解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坚持的基本观点,了解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的作用。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 犯罪客体的种类及其含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条件;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教学方法 讲解、举例分析、提问。 第一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必要要件之一。 1、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定罪。 ☆有助于科学地配置法定刑和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般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往往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即具体的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 主要区别: 1、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2、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3、二者在犯罪中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 4、二者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3、复杂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 1、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是部分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三)意义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是区分犯罪完成与否的重要根据之一。 四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危害行为 (一)含义 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 第一,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第二,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第三,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法律行为需承担的义务四个方面。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 (一)含义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具备客观性、特定性、多样性、法定性的特征。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犯罪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关系。 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相对性 3、时间序列性 4、复杂性 (1)“一果多因”即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责任事故这类过失犯罪;二是共同犯罪。 (2)“一因多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1、必然因果关系 2、偶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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